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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轉讓股權價值評估有哪些方法
1、收益現值法,用收益現值法進行資產評估的,應當根據被評估資產合理的預期獲利能力和適當的折現率,計算出資產的現值,并以此評定重估價值。
2、重置成本法,用重置成本法進行資產評估的,應當根據該項資產在全新情況下的重置成本,減去按重置成本計算的已使用年限的累積折舊額,考慮資產功能變化、成新率等因素,評定重估價值;或者根據資產的使用期限,考慮資產功能變化等因素重新確定成新率,評定重估價值。
3、現行市價法,用現行市價法進行資產評估的,應當參照相同或者類似資產的市場價格,評定重估價值。
4、清算價格法,用清算價格法進行資產評估的,應當根據企業清算時其資產可變現的價值,評定重估價值。
股權轉讓的價格認定
股權轉讓的價格認定,既可以以股權的真實價值為依據,也可以由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為依據,在實踐中,究竟如何認定股權轉讓的價格呢?下文為您具體整理了以下幾種情況。
股權轉讓價格的認定不能一概而論,應從以下幾方面事實作為依據:
一是以股權的真實價值為依據。
股權的真實價值,即股權所對應的公司資產的價值。一般情況下,有限責任公司全部股權的價值應等同于公司整體資產的價值,而公司的資產從某種意義上而言,實際是由公司的全部股權所構成。故股權轉讓實質上是對公司資產的轉讓,按照等價的交易原則,其轉讓價格應等同于被轉讓股權所對應的公司資產的價值,這是確定股權轉讓價格常用的依據。需要注意的是,由于股權具有財產權和社員權的雙重屬性,故股權中所包含的某些權利如分紅權、資產分配權等,雖然與股東的經濟利益有一定關系,但其權利的基礎是股東的成員身份,故其權利價值無法以貨幣方式來衡量,在各方當事人沒有相應約定的情況下,上述權利不應計入股權轉讓的價值范圍。
二是以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為依據。
在某些情況下,股權轉讓的價格可能與其真實價值不符,由于各種各樣的原因,股權轉讓的當事人可能脫離股權的真實價值而另行確定股權的轉讓價格。根據自愿平等的合同原則,當事人自行確定轉讓價格是其享有的民事權利,故在沒有無效和可撤銷事由的情況下,即使轉讓各方當事人約定的股權轉讓價格與股權真實價值不符,只要此種約定是其真實意思表示,亦可以作為認定股權轉讓價格的依據。
三是以工商登記材料的記載為依據。
工商登記作為企業內部狀況對外公示的主要手段,其法律效力應得到足夠的尊重,工商登記材料中所記載的股東持股狀況、出資數額和股權價值是公司債權人向公司和股東主張權利的重要依據,也是股東承擔相應民事責任的原因之一。考慮到受讓股權后,新股東可能會產生對外承擔相應民事責任的風險,而此類風險的大小則基本按照工商登記材料的記載予以確定。因此,從保護債權人權益的角度出發,工商登記材料中所記載的股權轉讓價格,也應當成為重要依據。
四是以合法有效的合同為依據。
在審判實踐中,還可能發生當事人簽訂的多份股權轉讓合同中,有某些合同應屬無效的情況。此時即使無效合同系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亦不能以此作為認定股權轉讓價格的依據,否則即有鼓勵和縱容當事人違法的嫌疑。在此情況下,應當在考慮有效合同是否反映了股權的真實價值,是否亦系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的基礎上,以合法有效的合同作為確認股權轉讓價格的依據。當然,如有效合同確實無法作為確認股權轉讓價格的依據,則應當按照實際情況,由法院啟動評估程序確定股權轉讓價格。
股權轉讓需要評估公司資產嗎,法律上的相關規定是什么
分析:
股東轉讓股權時不需要評估公司資產,因為轉讓的不是公司的資產,股權是屬于股東個人的。但是需要進行股權價值的評估。當轉讓或者是贈與股權時,稅務機關以此作為征稅的依據。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十二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
企業重組
在現實經濟生活中,普遍存在把企業作為一個整體進行轉讓、合并的情況,如企業兼并、購買、出售、重組聯營、股份經營、合資合作經營、擔保等,以上行為都涉及到企業價值的評估問題,以便確定合資或轉賣的價格。從稅務處理的角度講,為了促進企業壯大,同時保障國家稅收,針對企業重組業務,法律規定,重組各方選擇并使用特殊性稅務處理的,均需在申報納稅時,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評估報告。
根據《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8號)第四條,企業重組業務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的,除財稅〔2009〕59號文件第四條第(一)項所稱企業發生其他法律形式簡單改變情形外,重組各方應在該重組業務完成當年,辦理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時,分別向各自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企業重組所得稅特殊性稅務處理報告表及附表》和申報資料。合并、分立中重組一方涉及注銷的,應在尚未辦理注銷稅務登記手續前進行申報。
股權轉讓所得的性質判定是避免稅收流失的關鍵。企業股權轉讓的形式多種多樣,從其本質來看,可分為直接股權轉讓和間接股權轉讓兩大類。我們一般通過商業實質判定、透視還原等有效手段對股權轉讓所得進行性質認定。
本公司從事各類設備評估,應用于設備抵ya、設備轉讓、設備處置、企業改制、資產重組、資產置換、固定資產投資等各種領域,具體包括:
生產設備評估、加工設備評估、冷藏設備評估、工程設備評估、礦山設備評估、機床設備評估、環保設備評估、機電設備評估、制藥設備評估、制冷設備評估、包裝設備評估、水處理設備評估、高新設備評估,醫療設備評估、動漫設備評估、物流設備評估、運輸設備評估、機械設備評估、電子設備評估、農業機械設備評估、工業機械設備評估、工程機械設備評估等各類設備資產評估。
服務對象:大中小型企業、國有企事業單位、民營企業、個體工商組織、銀行金rong機構、保險公司、信托公司。
1.股權并購
股權并購中,作為目標企業的股東要承接并購前目標企業存在的各種法律風險,如負債、法律糾紛,相關稅費未繳的風險,法定證照未取得的風險,環保未達標的風險,財務資料不的風險等等。
實踐中,由于并購方在并購前缺乏對目標企業的充分了解,導致并購后目標企業的各種潛在風險爆發,不能達到雙方的佳初衷。
鑒于在并購交易完成之前,即便做過詳細的財務盡職調查和法律盡職調查,并購方依然無法了解目標企業的所有潛在債務,因此,股權并購存在不確定性的負債風險,可控性較差。
在股權并購中,除了或有負債風險之外,并購方還考慮諸多其他潛在的風險。
例如,毫無疑問,這些風險必然會加大法律盡職調查、財務盡職調查的難度,延長并購進程,從而增加并購方的費用負擔以及并購交易的不確定性。
2.資產并購
資產并購中,債權債務由出售資產的企業承擔;并購方對目標公司自身的債權債務無須承擔任何責任;資產并購可以有效規避目標企業所涉及的各種問題如債權債務、勞資關系、法律糾紛等等。
并購方僅需調查資產本身的潛在風險,例如是否設定抵押等他項權利,是否配有相應的證件,如果是免稅設備,那么還需要考慮收購的該免稅設備是否還在監管期內。
上述這些潛在的風險是可以通過到有關部門查詢或者要求目標企業提供相應的證照就可以衡量的,可控性較強。存在抵押負擔等其他風險就可以了。
在資產收購中,資產的債權債務情況一般比較清晰,除了一些法定責任,如環境保護、職工安置外,基本不存在或有負債的問題。
因此資產收購關注的是資產本身的債權債務情況。